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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抚养小孩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来源:谭玲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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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离婚时,抚养小孩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律师:把握三个关键点...


案例: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9)粤民初XXXX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

原告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谭玲春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与被告于2008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8月生育一子李小某,原告主张被告婚后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多次向原告施暴,20145月,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对原告施暴,原告携带婚生子李小某离开被告生活,独自抚养小孩。原告曾于2018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于20199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李小某年满18周岁;三、被告补偿原告在双方分居期间独自抚养李小某的费用;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否认存在家庭暴力,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且确认双方于20146月分居,但表示双方分居期间已转账支付过李小某的抚养费。


【代理思路】

把握三个关键点:一、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性质类似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各自对自己那部分的财产享有控制及支配权,原告有权向被告索取分居期间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费;二、需收集在分居期间,原告单独抚养李小某所支出费用的相关凭证;三、对于被告主张分居期间支付过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抚养费的接收账号是原告账户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6月左右分居,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费自20147月实际由原告承担,经法庭释明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有支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故判令被告按每月3000元补偿原告双方分居期间小孩的抚养费(从20147月至20201月共计66个月)。


【评 析】

对于分居期间能否向对方索取子女抚养费,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哪一方支付,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总量是不变的,故另一方无需支付;观点二认为,分居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与法律规定的离婚后未抚养子女一方所应支付的抚养费不同,无需支付,仅需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予以多分即可;观点三认为,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处于分割状态,各自控制和支配自身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也不再共同用于家庭支出。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单独支付抚养费,违背了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故另一方应当支付。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不能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机械的狭义的理解,认为只要婚姻关系未解除,双方的所得及支出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事实上仅对自己的所得及支出享有控制及支配权,双方的经济收入也不再共同用于家庭支出,故本案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李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婚生子李小某的抚养费,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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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谭玲春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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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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